荆州市技工教育集团章程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 集团名称:荆州市技工教育集团(以下简称“集团”),集团总部地址设在荆州技师学院。

第二条  集团性质:集团是以荆州技师学院、湖北省民间工艺技师学院、石首高级技工学校、洪湖市高级技工学校、江陵县技工学校、荆州市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管理中心、荆州市就业训练中心等7家单位联合发起,并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社会培训机构、企事业单位、行业协会、研究机构等自愿组成的职业教育联合体与利益共同体。

第三条  集团宗旨: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》(国发[2014]19号文件),通过校际联合、校企合作以及学校与行业协会和科研单位的合作,充分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,不断提高技工院校办学水平和育人能力,促进我市职业教育更好更快发展。

第四条 集团接受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 

第二章  主要职能

 

第五条  集团主要职能:

1.制定统一的人才培养目标、专业设置标准,促进技工教育人才培养的规模化、标准化和规范化发展。

2.建立集团资源优化机制和信息交流平台,共享信息资源,实现信息、人力、教学设施和实习实训基地等资源的互补、整合使用和优化配置。

3.建立集团内企业成员优先选择实习生和毕业生等制度,使集团成为优化就业环境、拓展就业渠道、促进优质就业的重要平台。

4.开展人才需求市场调查及预测,协调就业、对口升学等涉及成员单位利益的事项,以集团名义对外开展学校宣传和就业指导工作。

5.定期举办集团内校际间的职业技能竞赛。

6.统筹安排集团内学校专业师资培训。

7.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成人教育和职业能力训练任务。

8.维护集团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协调集团内部关系和对外联系,通过正常途径合理反映集团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。

9.组织学习和推广职业教育先进经验,开展职业教育文化建设,组织有关参观考察活动,促进集团内各学校成员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。

第三章 组织机构

 

第六条  集团实行理事会制。集团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,理事会为集团最高决策机构。

第七条  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。理事长由发起单位法人轮流担任,每学期轮流一次。

第八条  理事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。如遇特殊情况,可由理事长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。

第九条  理事长职责:

1.组织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;

    2.制定、落实集团年度工作方案;

    3.审议年度工作报告;

    5.审议通过集团理事会提出的议案;

6.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,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;

    7.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;

8.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、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。

   第十条  理事会下设秘书处,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,由理事长指定产生。秘书处为常设管理机构,受理事会领导,办公地点设在荆州技师学院,相关设施及设备由其所在单位提供。秘书处的职责是:

   1.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;

   2.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,做好集团的联络工作;

   3.筹备组织理事大会,负责起草会议文件,撰写工作报告;

   4.集中并代表成员单位的利益和要求,对课程改革、实习实训、就业、专业教师培训等问题,向集团提出意见和建议;

   5.搜集、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、人才供求信息;

   6.代表集团接受有关方面的捐赠并做好管理工作。

 

第四章  权利义务

 

   第十一条集团成员单位共同的权利和义务。

   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:

   1.各成员单位地位平等,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;

   2.各成员单位有向理事大会提出议案,并有批评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;

   3.各成员单位有参与集团的各项活动,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和信息的权利;

   4.各成员单位有主动退出集团的权利。拟退出集团的成员单位,需在每年九月一日前、提前十五天向集团秘书处提交书面退出申请,经集团理事会审核同意后,办理自愿退出集团的手续。

   集团成员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:

   1.遵守集团章程,执行理事会议决议,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;

   2.为集团其他成员单位积极提供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和相关信息;

   3.集团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、沟通、团结和协作,自觉维护集团信誉;

   4.集团成员单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,以及违反集团章程,由集团成员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。

第十二条  学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

学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:

1.有计划地使用集团企业成员提供的实习基地,安排本校学生到生产岗位实训;

2.优先组织教师到集团成员单位进行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,参与相关教研活动;

3.集团成员学校的毕业生优先享用集团成员企业的人才录用指标;

4.有权利用集团的无形资产,促进学校发展。

学校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:

1.向企业提供学校办学和毕业生的基本情况,并按照企业的要求选送合格毕业生;

2.为企业提供“订单式”服务并为企业成员单位提供员工培训服务和培训费用优惠待遇;

3.为企业科研项目的开发提供实验条件和技术支持; 
     4.为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富余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资源;

第十三条 企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

企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:

1.优先享受人才“订单式”服务,可以优先挑选集团成员学校的合格毕业生;

2.有权对集团成员学校的办学方向、培养目标、专业设置、教学安排、技能考核、实习就业提出要求;

3.可要求集团成员学校为其科研项目的开发提供实验条件和技术支持;

4.可要求集团成员学校提供员工培训服务以及培训费用优惠待遇。

企业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:

1.选派高水平的技能型人才到学校进行课堂教学、指导技能培训、宣传企业文化;

2.有义务与学校共同制定和完善专业标准,使之紧贴产业发展水平和职业岗位需求;

3.为学校提供实习基地,配备高水平的实习指导教师,按照实习要求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,并按规定给实习学生一定的报酬和补贴;

4.积极向集团提供有关人才需求信息,按照集团要求提供人才需求计划,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集团成员学校的学生就业。

第五章  经费使用

 

第十四条  集团经费来源:

1.政府资助;

2.社会捐赠;

3.集团成员单位的捐赠;

4.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5.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十五条  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。

第十六条  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
第十七条  集团经费由集团秘书处管理,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使用办法,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财会人员调离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十八条 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自挪用集团的资产,属于社会捐赠、资助的集团资产,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 

第六章 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

第十九条  集团完成宗旨自行解散,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二十条  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
第二十一条  集团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处理善后事宜。

 

第七章  附则

 

第二十二条  本章程自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  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秘书处。 

创建时间:2016-06-17 09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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