荆州市技工教育集团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集团名称:荆州市技工教育集团(以下简称“集团”),集团总部地址设在荆州技师学院。
第二条 集团性质:集团是以荆州技师学院、湖北省民间工艺技师学院、石首高级技工学校、洪湖市高级技工学校、江陵县技工学校、荆州市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管理中心、荆州市就业训练中心等7家单位联合发起,并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社会培训机构、企事业单位、行业协会、研究机构等自愿组成的职业教育联合体与利益共同体。
第三条 集团宗旨: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》(国发[2014]19号文件),通过校际联合、校企合作以及学校与行业协会和科研单位的合作,充分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,不断提高技工院校办学水平和育人能力,促进我市职业教育更好更快发展。
第四条 集团接受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二章 主要职能
第五条 集团主要职能:
1.制定统一的人才培养目标、专业设置标准,促进技工教育人才培养的规模化、标准化和规范化发展。
2.建立集团资源优化机制和信息交流平台,共享信息资源,实现信息、人力、教学设施和实习实训基地等资源的互补、整合使用和优化配置。
3.建立集团内企业成员优先选择实习生和毕业生等制度,使集团成为优化就业环境、拓展就业渠道、促进优质就业的重要平台。
4.开展人才需求市场调查及预测,协调就业、对口升学等涉及成员单位利益的事项,以集团名义对外开展学校宣传和就业指导工作。
5.定期举办集团内校际间的职业技能竞赛。
6.统筹安排集团内学校专业师资培训。
7.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成人教育和职业能力训练任务。
8.维护集团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协调集团内部关系和对外联系,通过正常途径合理反映集团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。
9.组织学习和推广职业教育先进经验,开展职业教育文化建设,组织有关参观考察活动,促进集团内各学校成员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六条 集团实行理事会制。集团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,理事会为集团最高决策机构。
第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。理事长由发起单位法人轮流担任,每学期轮流一次。
第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,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。如遇特殊情况,可由理事长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。
第九条 理事长职责:
1.组织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;
2.制定、落实集团年度工作方案;
3.审议年度工作报告;
5.审议通过集团理事会提出的议案;
6.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,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;
7.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;
8.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、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。
第十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,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,由理事长指定产生。秘书处为常设管理机构,受理事会领导,办公地点设在荆州技师学院,相关设施及设备由其所在单位提供。秘书处的职责是:
1.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;
2.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,做好集团的联络工作;
3.筹备组织理事大会,负责起草会议文件,撰写工作报告;
4.集中并代表成员单位的利益和要求,对课程改革、实习实训、就业、专业教师培训等问题,向集团提出意见和建议;
5.搜集、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、人才供求信息;
6.代表集团接受有关方面的捐赠并做好管理工作。
第四章 权利义务
第十一条集团成员单位共同的权利和义务。
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:
1.各成员单位地位平等,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;
2.各成员单位有向理事大会提出议案,并有批评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;
3.各成员单位有参与集团的各项活动,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和信息的权利;
4.各成员单位有主动退出集团的权利。拟退出集团的成员单位,需在每年九月一日前、提前十五天向集团秘书处提交书面退出申请,经集团理事会审核同意后,办理自愿退出集团的手续。
集团成员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:
1.遵守集团章程,执行理事会议决议,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;
2.为集团其他成员单位积极提供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和相关信息;
3.集团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、沟通、团结和协作,自觉维护集团信誉;
4.集团成员单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,以及违反集团章程,由集团成员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。
第十二条 学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
学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:
1.有计划地使用集团企业成员提供的实习基地,安排本校学生到生产岗位实训;
2.优先组织教师到集团成员单位进行业务学习和技能培训,参与相关教研活动;
3.集团成员学校的毕业生优先享用集团成员企业的人才录用指标;
4.有权利用集团的无形资产,促进学校发展。
学校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:
1.向企业提供学校办学和毕业生的基本情况,并按照企业的要求选送合格毕业生;
2.为企业提供“订单式”服务并为企业成员单位提供员工培训服务和培训费用优惠待遇;
3.为企业科研项目的开发提供实验条件和技术支持;
4.为集团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富余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资源;
第十三条 企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
企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:
1.优先享受人才“订单式”服务,可以优先挑选集团成员学校的合格毕业生;
2.有权对集团成员学校的办学方向、培养目标、专业设置、教学安排、技能考核、实习就业提出要求;
3.可要求集团成员学校为其科研项目的开发提供实验条件和技术支持;
4.可要求集团成员学校提供员工培训服务以及培训费用优惠待遇。
企业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:
1.选派高水平的技能型人才到学校进行课堂教学、指导技能培训、宣传企业文化;
2.有义务与学校共同制定和完善专业标准,使之紧贴产业发展水平和职业岗位需求;
3.为学校提供实习基地,配备高水平的实习指导教师,按照实习要求做好实习学生的管理工作,并按规定给实习学生一定的报酬和补贴;
4.积极向集团提供有关人才需求信息,按照集团要求提供人才需求计划,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集团成员学校的学生就业。
第五章 经费使用
第十四条 集团经费来源:
1.政府资助;
2.社会捐赠;
3.集团成员单位的捐赠;
4.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5.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五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。
第十六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第十七条 集团经费由集团秘书处管理,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使用办法,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财会人员调离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自挪用集团的资产,属于社会捐赠、资助的集团资产,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十九条 集团完成宗旨自行解散,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二十条 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第二十一条 集团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处理善后事宜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秘书处。